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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条文解读:上市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重大担保决议程序

2013-01-23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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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上市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重大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

  〖评析〗

  必须采用特别决议方为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本条规定了两项须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情形:一是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二是上市公司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中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行为,是指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情形:(1)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2)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资产扣除所承担的负债)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达50%以上;(3)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50%以上。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的数额。”新公司法修改后的标准显然高于中国证监会的标准,只要上市公司在一年内累计购买、出售的重大资产或者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就应当由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来决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擅自处理。

  与普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标准不同,重大资产决策权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里的“三分之二以上”应如何界定? 依据“特别法无规定则适用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民法中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也可以作为辅助性参考,“半数以上”、“2/3以上”均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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