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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条文解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01-23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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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组成、任期及职权的规定。

  〖评析〗

  第一款规定了人数为5-19人,应为单数,但未限制偶数。增加了职工董事,即董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值得注意的是,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代表不应是公司股东。第三款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一届,可连选连任。第四款表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相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及职务履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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