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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条文解读:董事会议事方式

2013-01-14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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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导读: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的规定。

  〖评析〗

  为了保证董事会会议顺利召开,公司法完善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制度。

  董事会作为一个机构是通过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的方式行使职权的。本条规定了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董事会会议一般应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只有在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职务时,才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并且副董事长应当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释义

  本条是关于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评析〗

  没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相应规定严格,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具有相对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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