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找法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提供《公司法》具体条文释义评析。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名称中公司类型的规定。
〖评析〗
公司名称是成立公司的要件之一,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公司名称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等法律特征。例如,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形式组成。在公司名称中标明公司类型,可以让第三人充分了解公司的性质和责任形式,便于第三人进行经营决策,同时也便于行政机关的管理。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组织变更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根据发展的需要,对资金需求量增加,经营模式的扩大与扩张而要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比较封闭,涉及的公众利益有限,因此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和程序上需要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办理[第77条]。
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债权、债务外,还要注意符合股东人数只能在50人(个)以下的规定。[第24条]
〖评析〗
公司组织变更是指在保持公司法人人格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公司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形态的行为。这样规定达到简化程序、减少费用、保护公司、股东、第三人利益的目标,从而避免先行解散再依法设立的“新公司”的不必要,前期国营企业改制都采用了这种方法与程序,即变更、核名、注销原企业与核准新公司。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住所的规定。
〖评析〗
采用管理中心主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指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是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中枢机构,即俗称的“公司总部”。
住所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之一,也是公司登记的事项之一。载明公司住所有法律意义在于:1、确定诉讼管辖地和法律文书送达地;2、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3、确定公司债务履行地;4、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民法通则》第36条,与原《公司法》第10条相同]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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