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

2015-09-17 18: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公司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公司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众多的小股东,他们往往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谈不上侵害债权人的利益问题,甚至他们自身的利益也常常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因此,让小股东承担清算义务也有失公允”。

  结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二)》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界定为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

  201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9号指导案例《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9号指导案例),其《理解与参照》认为,一方面“在域外立法上,多以董事会作为清算义务人”,另一方面在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支配性地位及影响”。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尤其是公众性的上市公司,由于一般股东人数众多,且流动性较大,要求全部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承担公司解散后的组织清算义务,既不现实,也不公平。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众多的小股东,他们往往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谈不上侵害债权人的利益问题,甚至他们自身的利益也常常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因此,让小股东承担清算义务也有失公允”。

公司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272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公司法律师团,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