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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与最低注册资本

2015-07-31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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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1元钱就可以注册一家有限公司。法定最低限额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背书,而取消这一限额意味着国家不再用法律强制为公司背书,债权人看到的是剩下股东对公司的承诺。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删去原来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登记的记载事项。此规定免去了企业注册资本的压力,对于许多资金“吃紧”的企业来说可谓是一大福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仍需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它既是公司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也是现代市场交易活动中信誉标识及承担“有限”经济责任的依据。删除了“实收资本”的登记事项,意味着审核的重点需要更多地放到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上,注册资本只是作为企业规模的参考项。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

  同时,对必须“实缴”的公司或者可以“认缴”的而自愿“实缴”的公司,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对“实收资本”实行备案制,强调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备案信息及验资报告对外公示。从中表达出注册资本实行的双轨制,及向社会公众传递公示的意义与责任,所以说,“认缴”并没有淡化公司注册资本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及时性”原则,并没有弱化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并没有转化公司对第三人或对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

  再者,新修改的《公司法》不再设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现在1元钱就可以注册一家有限公司。法定最低限额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背书,而取消这一限额意味着国家不再用法律强制为公司背书,债权人看到的是剩下股东对公司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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