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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介入应完善的思路

2015-08-07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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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公司股东以公司章程变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明文规定,因此,目前现阶段有必要完善相应的法律,以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依据我国公司法实施的现状,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改过程中的司法介入问题,应尽快完善相应的完善法律,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目前公司股东以公司章程变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明文规定,因此,目前现阶段有必要完善相应的法律,以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以公司章程修改提起诉讼,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是否需要司法介入,司法介入公司章程修改首先就必须进一步推动《公司法》的改革与规则细致化,使司法介入有法可依。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纠纷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可依,否则将造成司法乱象丛生。具体而言,应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在对公司章程予章程修改予以表决时,如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肯定比法定比例要严格化)时,可以向法院专门提起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诉讼。从而从根本上授予了股东提起公司章程修改之诉的法定权利。

  2、制定司法介入的具体程序性规定。当然从根本上赋予公司股东具有提起公司章程修改诉讼的权利,还只是司法介入的刚开始,要使得公司股东的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还应配套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股东要提起公司章程修改的诉讼应满足何种要求,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的被告确定,举证期限及责任分担等等,都应该通过《民事诉讼法》专门予以列明。

  3、考虑特别程序解决公司章程修改的纠纷。诉讼具有传统的解纷的职能,但对于其在公司章程修改中是否一定要通过诉讼予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还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是否在相应的法律中考虑以特别的程序提前介入到公司的内部治理(特别是公司章程的修改中),如当公司章程修改的表决一直难以通过时,否则小股东对公司章程修改投“否决票”超过三次以上,则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交非诉讼途径的介入,法院将组成专门的商事人员对该争议予以审查并作出相关的处理意见。当然,这种处理思路也只不过是笔者的设想,目前现阶段各法院工作量比较大,要通过非诉途径处理该争议,后面的路还很长。

  4、其他考量因素。为了配合司法介入公司章程修改,还应有其他的考量因素。首先,注意专业分工,提升法官素养,尤以商业裁判意识培育为重。可以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在岗培训,必要时组织学习外国的处理方式尽快培养在商事审判领域能够胜任的法官队伍,提升法官审理公司治理纠纷的素养。其次,还应设立独立、专门的商事法庭,向“专家会诊”的审理模式转化,这是由于公司内部资料纠纷的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高的特点所决定的。而“专家会诊”应除了包含法律专门人才外,还应该组建含管理、财税、及商会人士加盟,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会取得司法与社会效益的双丰收。再次,还应重视公司内部治理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的树立。最高人民法院除出台司法解释之外,对公司治理疑难案件可颁布指导性意见为各地法院提供审判指引。虽然我们国家不属于判例法国家,但这种专门针对公司内部治理的典型性案例,实质上在某些程度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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