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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中企易伤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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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22:26
导读: 关于李东生有一则广为流传的笑话,TCL与Thomson组建合资公司后,董事长李东生在一个周五到了欧洲公司,精力充沛的李东生不自觉沿袭在国内的习惯,邀请欧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周六共进午餐,顺便谈工作。意想不到的是,欧洲公司的高管们接到电话邀请时,几乎毫不客气地
  关于李东生有一则广为流传的笑话,TCL与Thomson组建合资公司后,董事长李东生在一个周五到了欧洲公司,精力充沛的李东生不自觉沿袭在国内的习惯,邀请欧洲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周六共进午餐,顺便谈工作。意想不到的是,欧洲公司的高管们接到电话邀请时,几乎毫不客气地拒绝了。TCL董事长李东生在欧洲闹出的这则笑话,非常生动地说明了中西人文以及法律环境的不同。中国企业对外并购的过程,是对被并购方所在国人文环境、法律环境重新认识的过程。中国企业家能否很快适应东西方法律环境的巨大差别?走进被并购方的国门之前,他们做好了相关的法律准备吗?商报记者齐晓彤实习记者凌晓波

  TCL的尴尬:

  情与法的典型碰撞

  TCL国内公司的高管成员,都以周末能接受到老板的邀请为荣,认为这是对自己地位与业绩的肯定。这在中国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既能联络感情,保持员工对老板的忠诚度,又能高效协调工作时间发生的矛盾。但这招在欧洲不灵。李东生非常不爽,开始抱怨欧洲员工对工作时间与私人时间的严格区分,实质上变相降低了工作效率,当然这个效率是以国内的工作习惯(周末加班加点是有事业心的表现)测定的。TCL内部人士列举的另外一个例子是不同环境下的采购部门,TCL在中国境内聘用30人就能满足年产1200万部彩电的产能,而不足1000万台产能的汤姆逊却有超过80人的采购队伍。按照法国当地法规,汤姆逊庞大的队伍不能随意解聘,如何把这些人’吃下’而不给公司带来过于负面的影响,这是TCL的难题。李东升的经历,给中国企业家提了一个醒。中国企业进行跨国并购之前需要补的第一堂法律课就是劳工法。

  明基的前车之鉴

  劳工法并非一纸空文

  美国一家通讯公司的业务主管接受本报记者电话访问时,认为中国企业进行跨国并购协议的商务谈判之前,对被并购方所在的国家对员工权利的法律保障,必须有透彻的了解,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比如美国《劳工法》的条文多达2706条,(中国《劳动法》只有106条,规定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对每人每年的工作小时又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解户一个人付出的成本更加高昂。这种法律保护几乎毫无例外会使原有的收购价格,附加额外的成本支出。

  千万不要以为这里是自由竞争的社会,每个人干多干少不一样,实际上,国外大公司里请人容易,炒人难,原因就在炒掉一个人法律程序太麻烦。’又如欧美国家的工会组织经常会在集体性聘用合同续签之前,发起各种各样的要求提高福利待遇的活动,制造声势,给资方施加压力。欧美的工会组织是资本方最为头痛的组织,由于经费来源有稳定的保障,他们在维护劳工权益的时候,经常以罢工相威胁,与资方谈判的结果,往往以后者的让步而告终。台湾公司明基购并西门子亏损严重的手机部门之后,遭遇的最强大阻力乃是德国工会和西门子手机厂工会,他们认为合并结果是资方擅自作的决定,事先并没有经过劳资协商,属不顾员工利益的表现。工会在谈判时提出了不可以裁员、不可以减薪的要求。工会在劳工法的支持下,已经对公司业务的拆分、合并,对资本方的战略进入和战略退出进行实质性干预,面对这样的工会,明基老板的经营思想、战略意图在西门子手机业务中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前景堪忧。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工法几乎成为劳工争取眼前利益、让资本方节节败退的法宝。

  如何理解西方劳工法

  本港资深律师廖志超认为,发达国家对于企业的法律观念中很大一个特点:企业不单是所有者和股东的,也是员工和社会的。这与中国有很明显的不同,也是西方社会工会力量长盛不衰的根源。西方的劳工法充分体现了这一思想,甚至表现在办公桌、椅子的高度比例是否合适,卫生间的长度宽度设计是否符合人性化标准这样的细节中。因此,涉及到这些国家的购并方案,事先必须搞清楚相关法律事项,比如对于并购工会或户员的批准或同意是法定的还是仅作为资料的;养老金索赔或责任是限定的赔偿还是限定的供款,被收购公司的养老金计划是否资不抵债;评估终止或缩小规模的费用是否与卖方摊分,是否是成交前的条件;最后,服务协议中应当锁定收购目标中的’关键’户员。总之,依据对劳工法的深入理解,想方设法征得工会的支持,对初期谈判与后期整合都是必要而有益的。

  专家视点

  人才匮乏

  知识不足

  从上述业内人士对并购个案的分析中,可以窥见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面临两个严重不足,即法律人才和法律知识的准备严重不足。国内并购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学院顾功耘教授认为,中国企业对外购并,人才的准备是最首要的,跨国并购牵涉的领域非常之广,必须是一个团队整体对外,其中法律人才的准备几乎是空白,这种人才必须是外语、贸易、投资、法律样样都明白的多面手。目前国内大学的专业课程设置里面,全部是分门别类,单一学科的教与学,没有综合性、针对性很强的类似课程,因而不会有学有所成的毕业生,但是对外谈判,没有中国自己的人才储备,仅仅依靠国际间的中介机构,很容易吃亏。有过丰富并购经验的本港资深律师廖志超认为,国内企业最重要的法律准备,在并购之前,对被并购方所在地的法律整体环境,做一个准确精细的评估。这个评估建立在非常完善、专业的法律调查基础上,应当以购并方相关律师为主导,向被并购方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提出问题,帮助企业尽快了解对方鼓励或禁止的产业政策,商业规则及惯例,合同违约救济,知识产权保护,劳工制度,损害赔偿,环保影响等各方面的信息,为后来的并购谈判提供重要的参考基础。

  中海油的美国教训

  平静面对国家利益最高原则

  美国是第一个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国家,其并购规制的模式,已成为全球典范。对于外资并购行为,美国在《克莱顿法》中明确规定,外资并购行为适用与国内并购行为相同的并购法规,但是考虑到国家安全,美国对外资并购仍采取了一定的限制,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外资法及行权程序,并对外资进入的领域进行了明晰和严格的界定。中海油最终放弃对优尼科收购之后,很多人认为是政治因素干扰而导致胜算不大,然而政治因素成功阻止商业交易的奥秘在于,美国快速及时对并购法案增设了一个修正条款,这个条款以公平竞争,互利互惠之名,从时间和法理两方面剥夺了中海油并购实施的可能性。7月20日,美国参议院正式通过一项修正案,规定凡是外国政府控制的公司在美国从事的收购,必须由国务卿向国会提交报告,任何部门和机构,30天后方可批准,而能够批准的重要依据是,对方国家是否也有相应的互惠法律。换句话说,如果中海油要获得收购优尼科的法律许可,中国就应该允许美国公司来收购中国的企业,包括中海油在内。显然,中国政府不可能制定这样的互惠法律。7月25日,美国参众两院决定在布什提出的《能源法案》中增加条款,授权能源部、国防部、国土安全部对中国能源需求造成的影响进行12天的审查,完成审查至少三个星期后,外国投资委员会才能向总统提交政策建议。中海油8月2日宣布最终放弃对优尼科收购。此次事件的直接后果是美国的并购法日趋严格,几乎切断了所有能源企业进入美国的可能性,已经接受或者准备接受中国政府优惠贷款、补贴的非能源类的中国企业,走进美国也变得不大可能。对此,国内并购法学专家、华东政法学院顾功耘教授认为,美国灵活的法律制度,决定了政府政策机制反映的机动快速,新的法律条文颁布,不必经过长时间的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突发事件、单个案例都可以促进新法律的产生。中国企业在能源谈判或者针对美国的其它商业谈判,最终要摆脱被动局面,必然依赖中国政府不断扩大市场开放程度,重新启动新一轮的利益互换。 [page]

  上汽的哑巴亏

  知识产权法远比想象复杂

  中国企业对外并购的两大目标,一是获得销售渠道,二是尽快摆脱技术依赖,对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技术更新,抱着很高的期望。然而并购真正可以成为摆脱依赖的捷径吗?廖志超认为,南汽、上汽的并购案例,将成为中国企业跨国并购历史中痛心的记忆。2004年上汽以6700万英镑获得两个车型的所有相关知识产权。今年4月,普华永道接受罗孚委托后,通过非正式渠道发布消息,称上汽只获得了两个车型的部分知识产权,并高价整体出售相关资产。虽然上汽坚称买到的是所有权,而非使用权,但是设计图纸附件却保留在普华永道手中。设计图纸的附件是对设计图纸的进一步表述和说明,普华永道掌握的附件包含了上汽6700万没有购买到的相关技术信息,也就是说,罗孚到底有哪些实物及非实物的资产,上汽付出了现金也不会明了。而后续的南汽,更是以荒唐的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方式,用5000万英镑彻底打消了上汽取得技术产权清单的幻想。对核心技术的认识到底怎样才算清晰完整,对取得核心技术按照怎样严谨的法律程序,才能保证不出现后遗症,被普华永道玩弄于股掌之后,才明白了其中的利害。上汽用6700万现金合法拥有了主要技术,却没有合法地完全拥有全部相关技术。知识产权管理在欧美大型企业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以德国西门子公司为例,它在全球设有12个知识产权管理部,400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管理着该公司各类知识产权约15万项。荷兰飞利浦公司在全球设有10个知识产权办公室,也有约150名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管理该公司的6.5万个专利、2.1万个商标和6000个外观设计。面对法律制度严谨、高度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对手,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商标使用权的合法拥有能力,建立在同样完备而专业的法律知识基础上,缺乏这个基础,中国企业跨国购并过程中,今后支付的学费、成本,始终都将非常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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