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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玩退市危险游戏 纠责不要死守"先刑后民"教条

2019-01-01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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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门诊口主办:检察日报理论部、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口时间:2009年2月22日口主持人:本报记者曾献文新闻背景:2008年年底,位于北京世贸天阶的大型韩资超市喜买得突然关门,老板失踪,引发大批供货商和员工讨债讨薪。据朝阳区法院介绍,自2008年10月起,该院已陆

  新闻背景:2008年年底,位于北京世贸天阶的大型韩资超市“喜x”突然关门,老板“失踪”,引发大批供货商和员工讨债讨薪。据朝阳区法院介绍,自2008年10月起,该院已陆续受理涉及喜x超市的保全及诉讼案件27起,执行案件5起,此批案件可能是金融危机爆发后,北京市首批因外资非正常撤离引发的诉讼(《中国青年报》2月17日)。

  ◇金融危机能否作为公司解散的理由

  【金融危机不是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只是事由出现的背景或者原因,解散公司必须依法进行。那种认为经济危机—到,公司就可以随意关闭、—走了之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主持人:受世界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影响,我国一些地方相继出现了公司“人去楼空”的非正常解散现象,即股东、董事未经清算和偿债便关闭公司,一走了之,致使公司员工、供货商等债权人利益受损。不可否认,经济大衰退和公司倒闭确实是孪生姐妹,但是否意味着,只要出现了经济大衰退,经营困难的公司就可以随意解散?

  赵x:金融危机是一个宏观的经济概念,它本身不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五种解散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法院接受部分股东的请求判决解散公司。在公司遭受金融危机而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由股东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才是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从这个角度看,金融危机不是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只是事由出现的背景或者原因。

  张x:确实如此,只有在因金融危机引起公司法规定的解散公司的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形下,公司才可以解散。没有出现法定解散事由,股东、董事擅自决定解散公司就是违法的。

  尹x:深入一点讲,就是一个公司的退市问题。公司退市就是公司停止经营并消灭自己的法人格,由于公司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其法人格的取得必须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同理,公司消灭自己的法人格也必须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如清算和注销程序。可以说,公司生不自由,死亦不自由。那种认为经济危机一到,公司就可以随意关闭、一走了之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非正常解散公司可引发什么法律后果

  【凡是未经清算即解散公司并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的,即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占,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果数额较大,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主持人:或许是觊觎经济大衰退的事实能够掩饰和宽宥公司的不诚信行为,现在一些股东、董事认为目前正是公司一走了之,甩掉“包袱”的最佳时机。请问,股东、董事非正常解散公司的,可能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张x: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解散公司必须依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经清算而解散公司的,可能需要承担以下民事侵权责任:第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承诺人对公司债务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第四,被解散的公司将其优质资产转移出去另投资设立新公司的,在无合理对价(如并不享有股权)的情形下,新公司应当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赵x:解散公司涉及到公司的股东、员工、债权人等众多主体的利益,因此公司法明确规定解散公司必须通过清算程序。未经清算程序解散公司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外,非正常解散公司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从法律上讲,公司的财产与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彼此独立与分离的,股东只有通过清算程序,才可以取得与自己股份相对应的那部分公司财产。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公司的财产只能属于公司所有。因此,凡是未经清算而将被解散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的,就是对公司财产的侵占,如果数额较大,就构成职务侵占罪。

  刘x: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内外资公司都出现了这种非正常解散的现象。去年,商务部、外交部等四部门就出台了《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为利益相关者寻求救济提供了支持。从法律上看,非正常解散公司的各种法律责任是十分明确的,但是,要具体落实这些法律责任可能比较困难,尤其是在债务人是外国人或者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情况下。根据国际惯例和公约,债权人在国内法院胜诉后,必须通过司法协助途径申请国外法院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由于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还相对有限,实际上难以满足这种需要。希望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外协商,扩大司法协助的范围,确保判决得到执行。

  ◇员工、供货商等债权人有何应对手段

  【以财产保全锁定公司财产,刊登公告中断诉讼时效,然后提起个案诉讼,向工商机关申请冻结公司的非法解散程序。】

  主持人:虽然从法律上讲,股东、董事等人未经清算解散公司的,应该对员工、供货商等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现实情况往往是,等到债权人察觉时,公司已是“人去楼空”。对此,债权人有何应对良策? [page]

  赵x:第一步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锁定”公司财产,防止公司财产被侵占和转移。保全公司财产,既可以在起诉前进行,也可以在诉讼中进行。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二步是提起民事诉讼,争取早起诉、早判决、早执行,尽快实现个人债权。第三步,如果不便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由法院通过清算程序给予赔偿。第四步,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可以申请破产。

  尹x:除赵教授所言措施外,还可以向当地工商机关进行举报,冻结公司的非正常解散程序。如前几天我们接手一个案件后,发现债务人正在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手续,于是我们加快了在法院的立案进度,然后凭立案证明给当地的工商机关正式发函,告知该企业有未了结的债务诉讼,请求其停止办理注销手续。这一措施很管用,迫使该企业找我们商谈如何清偿债务。因此,积极向当地工商机关进行举报,也是利益相关人寻求救济的一个渠道。从长远看,我们还需要建立一些长效机制,如可以考虑由税务机关对那些较长期间欠税且欠税较多的企业予以重点关注,防止其非正常解散;有关社会管理机关在不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共享资源与信息的网络平台,保障任何一个机关接到有关举报后,都可以立即发出警示信息,提醒其他机关采取预防措施,如劳动监察部门累计接到三名以上公司员工的欠薪投诉,就可以向信息平台发出警示该企业的信息。

  张x:在寻求各种救济手段时,还要注意时效问题,尽量通过刊登公告、向依法有权解决争议的组织提出请求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债务人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以中断诉讼时效。该规定第十四条同时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也中断。此外,在公司的股东或经营者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犯罪时,不要死守“先刑后民”的教条,只要原被告之间存在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且符合法定的起诉要件,受害人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就应该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除非民事审理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否则不能中止审理。

  赵x: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因金融危机出现经营困难时,股东会议有权决定解散公司。但是,是不是公司一有经营困难,股东赚不到钱,就一定要解散公司?股东要不要考虑解散公司给员工等利益相关者带来的负面后果?我们是否需要一种法律或政策能够引导金融危机下的公司解散以保护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这涉及到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过去,除了公司的法律责任外,我们似乎很难找到判断公司是否承担了社会责任的标准。现在看来,金融危机下公司要不要解散,就是一个检验标准。在这里,公司不能仅考虑自身利益,还要考虑因此给社会造成的影响,如解雇引起的社会不稳定等。

  刘x:公司的社会责任是目前公司文化需要弘扬的主旨之一。这一主旨的精神,是公司不仅要为股东谋取利益,也要对以公司为中介而与之发生联系的一系列主体负责。在出现金融危机的情况下,一些公司不依法定程序解散公司,清偿债务,足见其社会责任严重缺失。反过来,这也表明现在弘扬公司的社会责任意义重大而深远。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决定是否解散公司时,不能仅从股东角度考虑成本收益问题,还要考虑企业维持原则,在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的情况下不能解散公司。

  ◇拯救危机公司的法律之道

  【借鉴以前处理企业“三角债”的办法,建立金融危机下公司债务的“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机制,化解受困公司的债务危机。】

  主持人:前面我们重点讨论了金融危机下非正常解散公司的法律后果,并对这种不诚信行为给予了谴责。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问题的另一面,金融危机造成的经营困难确实也是公司采取不诚信行为的诱因之一。因此,我们也有必要考虑如何帮助受困公司解决经营困难问题。

  刘x: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始终需要一个相对良好的市场环境。在目前出现全球性经济衰退的大背景下,解决受困公司的治本之策,恐怕还在于扩大内需,建立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外部环境。从法律上讲,首先需要完善受困公司的治理结构,推行厂务公开制度,让员工、债权人充分了解公司所遇到的困难。通过各方之间的交流、协商,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作出让步,共度难关。其次,受困公司的困难有些是因为其他公司欠债造成的,对此可以考虑借鉴以前处理“三角债”的办法,建立金融危机下公司债务的“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机制,化解受困公司的债务危机。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运用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原则”来处理那些因危机导致的明显不合理的合同关系,如因价格、供求关系出现异常而巨大的变化,造成一方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显失公平的,可以通过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缩减债务数额等方式进行调整。当然,必须防止滥用“情势变更原则”。

  尹x:如何拯救经济危机背景下的受困公司,是一个宏观的公共政策问题。就法律方面而言,建议采取如下措施:第一,制定灵活、严格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对公司非正常解散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司非正常解散的违法成本,防患于未然。如可以规定,非法解散公司、逃避债务的股东、董事在三年内(或者更长时间内)不得在中国另行设立公司,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第二,提供宽松的市场经营环境和法律环境,加强对公司债权债务纠纷的清理审判,如刘教授刚才提出的类似于处理企业“三角债”的办法,帮助公司解决流动资金的紧缺问题。前段时间,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措施,要求审慎冻结公司正常经营账户资金,慎封慎扣公司财产,慎拘慎捕公司领导人,等等,都是很好的措施。第三,引导和协调股东、董事、员工、债权人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选择多种经济手段实现次优状态下的共赢。如允许外资转让股权,推动员工与公司重新签订工资合同,减少公司负担。 [page]

  张x:与相关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缓解债务危机,是受困公司可以考虑的比较现实的选择方案。当然,在取得相关债权人的谅解的情况下,受困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必须特别注意履行好勤勉义务,做好公司的每一项经营决策,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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