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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公司法》 成都首次判经营不善公司解散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1-01 04:00
导读: 成都创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创先公司)的经营状况陷入僵局,股东的财产因故被法院冻结,其权益受到侵害,于是股东谭某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记者昨日获悉,成都中院于近日一审判决该公司解散。据悉,这是成都中院首次依据新《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作出解散公司的判


成都创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称创先公司)的经营状况陷入僵局,股东的财产因故被法院冻结,其权益受到侵害,于是股东谭某起诉,要求解散公司。记者昨日获悉,成都中院于近日一审判决该公司解散。据悉,这是成都中院首次依据新《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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