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须在事件发生一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该文件对涉及环保的上市公司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近,企业污染事件接连发生。7月3日,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7月16日晚,大连新港附近中石油一条输油管道起火爆炸,令大连附近海域至少50平方公里的海面被原油污染;7月28日晚,洪水将吉林省永吉县经济开发区新亚强化工厂7000多个化学品原料桶冲入松花江中;就在当天上午,1800多公里之外的南京市发生了化工厂管道爆炸。在这些事件中,有上市公司,也有受到牵连的上市公司。反映到股票市场,都会使股价产生异动。但是其中的上市公司紫金矿业直到9天之后才对外公布信息。这一不及时披露污染事件的行为,尤其受到了舆论的强烈指责。
其实,《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即时披露重大事件信息早有明确要求。《证券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但是7月以来企业“污染门”事件的频发,并有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隐瞒而不披露,造成恶劣影响,引发了市场和舆论的强烈不满,环保部的新规可以说是对《证券法》的进一步强化。
证监会现在正下大力气抓内幕消息泄露,有重大利好消息提前泄露给亲属或机构对中小股民是不公平的,应予以严厉制裁;有重大利空消息不披露对中小股民同样不公平,也应予以严厉制裁,这一点在《证券法》上已经是很明确的。但是像污染泄漏而不及时披露这样的事件受到制裁的以前还鲜有先例。试想当上市公司发生重大利空消息时,上市公司很可能跟大股东有某些方面的默契,大股东可以率先撤出,当中小股民恐慌性杀跌时,大股东又可以捡到便宜的筹码,信息的不对称总让中小股民吃亏。
环保部新规指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新规的出台会让涉及环保类的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方面的自律,让证券市场信披制度更加规范。但是能否让上市公司真正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信息,还要看执行的力度。[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