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修改《公司法》,扩大股东数

2015-03-15 13:2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公司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公司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亮点。《决定》列出专门部分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了员工持股的概念,允许混合所...

  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亮点。《决定》列出专门部分强调“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并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了员工持股的概念,“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按照《决定》的要求,国有企业通过员工持股这一员工激励措施的引入,将激发劳动者活力,促进企业新发展,促使企业做大做强,从而有效地推进混合所有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员工持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价值,值得我们给予充分的关注,适时、积极的实施。

  现行《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进行限制,使得员工直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影响了员工持股工作的有效开展,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未经证监会批准不得超过200人,这对参与人数众多的职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构成了法律上的障碍。实践中,由此导致了一系列不规范的员工持股问题发生,如“一带多”的隐名代持股份(即不仅一个实名股东的身后依托着多个实际投资者,而且实际投资者在总人数上超过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合伙企业、资产管理计划、基金间接代持股份等。这些不规范的持股行为造成了诸多的问题和纠纷,如实际投资人决策意见的表达、分红的分配方式、实际投资者出资的转让无法有效实施;股权结构及股权权属不清晰的问题(对公司上市,不论是在新三板、创业板还是主板上市都构成实质的障碍,而若在准备上市工作中,再对隐名股东情况进行清理,因各种利益关系交叉在一起,将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无疑将延缓公司进入公开资本市场的进程);员工持股权益变现时的重复纳税问题;设立基金间接代持的门槛过高问题;资产管理方经营不规范导致风险的问题;员工参与所属企业管理积极性降低等等。因此,解决《公司法》中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与建立完善的员工持股制度之间的矛盾,是完善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扩大股东数,如扩大到800-1000人,或取消对股东人数进行限制的规定。

公司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6199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公司法律师团,我在公司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