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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政策争相出台 京沪深成亮点

2015-02-09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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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互联网金融的热潮引来了地方政府的关注,全国各个地方纷纷出台政策,北京、上海、贵阳、深圳、广州、南京、武汉、青岛、成都、浙江等地均已出台或者拟出台相应的政策,尤其是最新出台的首个地方法规《浙江省...

  互联网金融的热潮引来了地方政府的关注,全国各个地方纷纷出台政策,北京上海、贵阳、深圳、广州、南京、武汉、青岛、成都、浙江等地均已出台或者拟出台相应的政策,尤其是最新出台的首个地方法规《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首次在办法中明确了P2P的应遵循的主要规则:不得从事贷款或受托投资业务,不得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不得接受、归集和管理投资者资金,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诺保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不得故意隐瞒、虚构与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相关的必要信息。值得一提的是,在《办法》中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原则上应将资金交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

  各地出台的政策虽然支持力度不同,但基本保持宽松和包容的态度,在监管上也遵循“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各地政策在具体的支持细则上,存在些许的差异,下面分别对市辖区和直辖市、地级市政策细则进行对比。

  一、直辖市、地级市政策对比

  对上海市、南京市、贵阳市、深圳市四个直辖市、地级市分别从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支持、对载(产业园、孵化器、孵化园)支持二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互联网企业的支持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予以重点支持,并支持进行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方面的认定。

  贵阳市:根据实收资本,给予50-500万元的奖励;市、区(市、县)两级政府每年按照企业当年入库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扶持资金;设置“贵阳市互联网金融创新奖。

  深圳市:企业所得税年度达到500万元以上(含)后,参照深府〔2009〕6号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即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可申报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金融创新奖。

  南京市:对经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项目,每家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经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示范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资金补贴;实行“一企一策”。

  (二)对载(产业园、孵化器、孵化园)的支持

  上海市:对有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优秀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园区),市、区县两级政府可给予一定支持。

  贵阳市:给予最高不超过每年30万元的房租补贴和业务经费补贴,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

  深圳市: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区,可申报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项目资助。

  南京市:对经领导小组认定的互联网金融示范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经领导小组认定的互联网金融孵化器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二、市辖区政策对比

  对天津开发区 、北京海淀区 、北京石景区、上海长宁区四个市辖区政策从投入资金额度、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财政贡献补贴、小微服务奖励五方面进行对比分析。

  (一)投入资金额度

  天津开发区:设立额度为1亿元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北京海淀区: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纳入现有5亿元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一管理。

  北京石景区:设立每年1亿元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励。

  上海长宁区:设立专项投资基金,基金一期规模为2.5亿元人民币;设立长宁区创建“国家信息消费示范城区”专项资金,每年安排 5000 万元。

  (二)落户奖励

  天津开发区:根据注册资金以及对开发区的实际财政贡献,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运营扶持。

  北京石景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享受一次性开办补贴100万元。

  上海长宁区:对认定的总部型互联网金融企业,按照长宁区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三)办公用房补贴

  天津开发区:对在产业基地购买办公用房,给予1000元/平米(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租赁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最高30元/平米/月的租金扶持。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所缴纳的契税给予100%的扶持,房产税给予三年100%的扶持。

  北京海淀区: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相关的购房补贴和三年租房价格补贴。入驻海淀区科技金融重点楼宇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三年的房租价格补贴,第一年50%、第二年50%、第三年30%。

  北京石景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从事互联 网金融业务的,经认定后可以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认定可以享受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

  上海长宁区:以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为核心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和基地,给予经认定后的入驻企业 3年的房租价格补贴,每年按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家入驻企业的 3年租金补贴累计不超过一定总额。为入驻企业免费提供 3年的公共会议及论坛场所。

  (四)财政贡献补贴

  天津开发区: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上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自开业年度起两年内,给予其100%的金融创新奖励,之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北京海淀区:根据对海淀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区域贡献情况等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额度不超过其自注册或迁入年度起三年内区级财政贡献的50%。

  北京石景区:三年内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提供金融创新资金支持。

  (五)小微服务奖励

  北京海淀区: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机构,根据其业务量规模给予其风险补贴和业务增量补贴,补贴上限400万元。

  北京石景区: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模式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按相应额度给予一定补贴。

  上海长宁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按照长宁区科技金融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从地区的政策可以看出,各地区扶持力度均较大,在优惠政策上争取更多、实力更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到本地区,为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各地政策均在落户、财政贡献、办公用房补贴,中小微企业服务等方面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了相应的补贴和奖励,并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为其提供便利支持,有些地方政策对投资互联网金融项目或企业的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在互联网金融载体上,多地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载体(产业园、孵化园、孵化器)均给予补贴。

  在各地政策中,最大的突破就是在工商注册上,允许在企业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使用“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服务”等字样,在此之前P2P网贷平台注册经营范围多以“互联网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为主,但并不能涵盖网络借贷平台实际经营的范围。“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服务”字样的允许使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对P2P网贷平台来说,“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服务”是其身份的标识。我国互联网金融准入标准尚未出台,P2P网贷企业申请与一般企业申请无差别,设立条件与其他公司也并无不同。虽然在工商注册上有所突破,但“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互联网金融、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的含金量值得商榷。

  目前各地政府均以包容的态度,支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P2P网贷行业风险控制以行业自律为主,从国家层面到地方政府层面,关于P2P运营监管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问题平台频发,“跑路诈骗”平台不断出现,对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疏于保护,影响信贷业市场秩序和政府宏观政策的执行效果。因此,必须加快对 P2P网络借贷运营的监管立法工作,通过完善契约约束机制以对借贷双方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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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新政策出台
京十二条   即《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内遏制炒房的十二项具体措施。 《通知》原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2010年4月30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从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一是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首套及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的要求,提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等认定第二套住房。二是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发放贷款。三是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定新购房套数。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四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个人售房的征税管理。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首次明确提出,个人售房在计征税款时,纳税人不能提供原购房价款相关凭证和其他完整准确税费凭证的,税务部门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应征税款。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一是今年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50%以上。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规定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二是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三是加强对住宅项目的协调服务,加快审批速度,促进住宅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销售,增加有效供应。对加快建设销售和销售、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供地。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是确保完成2010年新开工建设和收购政策性住房13.6万套,占全市住宅新开工套数50%以上,竣工政策性住房4.6万套的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快落实建设计划,力争今年二季度实现供地,三季度全面开工。二是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动住房保障向租售并举转变。创新方式,扩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收购规模。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国有企业、产业园区和社会单位利用闲置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依照规划、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实施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加强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政策制定公开、建设计划公开、土地供应公开、建设过程公开、资格审核公开、房源分配公开、资金使用公开、后期管理公开、违规查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   五、加强市场监管。一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二是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已发放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进行清理,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房屋租赁管理政策,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搭建房屋租赁信息平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是2010年5月底前,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联合专项检查。五是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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