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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2019-03-11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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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抵制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这是我国《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保护性条款。根据这一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会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抵制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这是我国《会计法》对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保护的一项重要保护性条款。根据这一条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会计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打击报复,都属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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