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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在网络“开骂”构成侵权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11 20:47
导读: 秦仲离职后,在相关网络上发表攻击原供职的软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令的言论,已构成侵权。鉴于软件公司也存在在网络上对秦仲进行攻击的行为,故对软件公司和陈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之诉请不予支持。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秦仲在新浪网上发表声明,为软件公司和陈令消除影

  秦仲离职后,在相关网络上发表攻击原供职的软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令的言论,已构成侵权。鉴于软件公司也存在在网络上对秦仲进行攻击的行为,故对软件公司和陈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之诉请不予支持。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秦仲在新浪网上发表声明,为软件公司和陈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一审判决。

  网络发表侵权言论

  秦仲原是软件公司员工,离职后,在新浪网聊天室教室讲课时,发表了“陈令这个人刚愎自用,心胸狭窄,容不得半点意见。”,“就把一套原有资料加上一些定期报告出来的数据,粗劣的编制一下就卖5000块钱”,“我会邀请在线用户进入教室,把这个陈令的真实嘴脸一一揭露出来”。秦仲的言论引起了软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陈令的强烈不满。软件公司认为,秦仲的言论不仅侵犯了公司名誉权,也造成很多客户退货,不再续费。对公司的实际影响和损失是无法计算的,为此,软件公司诉至法庭,要求秦仲停止对名誉权的侵害,并在新浪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陈令则认为,秦仲在网络上污蔑自己“刚愎自用”、“心胸狭窄”等等。是歪曲事实,恶意损害其名誉,使精神上带来了很大的痛苦。故也诉至法庭,要求秦仲停止名誉权的侵害,并在新浪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辩称对方侵权在先

  秦仲不同意诉讼请求。辩称陈令侵犯其名誉权在先,所以才通过自费开设的网上教室发表了上述言论,现该教室已不存在。因为软件中的一些数据是原有老数据里直接下载引用,其所言均为客观事实,有依据表明确有欺诈行为。自己仅仅在网上教室发表独立的证券意见,未在其他网站上发布攻击贴子。为支持辩称,秦仲向法庭提供了公证书等证据。公证书反映,软件公司在链接在其网站上软件的“最新更新”界面上发布如下内容:“老用户们如果遇到骗子行骗,请及时向QQ群的客服老师们反馈情况,公司将及时向用户们通报,避免更多用户们上当受骗!附:下图为秦仲照片,给人第一印象就是阴险狡诈。其来上海后一直未找到工作,来应聘公司职位时,公司秉持看重能力、不‘以貌取人’的态度,录用并加以综合培养,结果养‘狼’为患。”

  索赔损失未予支持

  法院认为,秦仲利用互联网的网站聊天室发布贬低软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和产品的言论,但其并未提供依据证实在评论时这些情况属实,已足以造成公司客户产生误解的后果,构成侵权,理应承担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但承担责任的形式以造成影响的范围为限,软件公司和陈令要求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声明的方式合理,但并无证据表明秦仲在新浪网之外的其他地方实施侵权行为。另鉴于软件公司研发的软件的社会影响有一定的局限性,故对要求秦仲在新浪网以外的其他网站刊登声明不予支持。软件公司和陈令主张适用停止侵害的,应举证侵权行为仍在进行中的事实,然未能证实。软件公司对于因对方侵权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应当举证证明,也未能充分举证。且秦仲提供依据表明软件公司也通过互联网以具有人身攻击性地语言指责秦仲,互有攻击,故对软件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之诉请不予支持。又鉴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形式足以弥补陈令所受到的损害,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文人物系化名)作者单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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