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以要求新公司继续履行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因公司收购而解除合同,员工则可以要求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二)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一)员工方面:考虑到并购过程中员工可能产生集体性的不满情绪,导致罢工等集体事件的出现,建议集合员工中的领班、管理层、核心人员建立很好的沟通渠道,运用恰当的谈判技巧,对员工分批疏导;
(二)政府方面:建议处理好包括商务部门、工商部门、人社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的关系,在中国,一旦发生集体罢工问题,当地政府会优先考虑“维稳”,要求公司妥善解决员工问题,防止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建议在进行员工安置之前和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甚至可以与使领馆)进行汇报和良好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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