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清算是金融机构之间办理资金调拨、划拨支付结算款项,并对由此引起的资金存欠进行的清偿。
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完成公司清算工作: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通知、公告债权人。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6、清理债权、债务。
7、处置公司资产。
8、处理职工问题。
9、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10、编制清算报告。
11、办理银行销户手续。
12、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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