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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的不利条件

2021-06-30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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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企业都是从小公司做起的,小公司想要做大,就必须要扩大经营,小公司变大公司,然后在不同的城市成立分公司,不过有的人刚开始扩张,对这些公司的各种条件和概念还不是很清楚。那么成立分公司的不利条件?阅读完以下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成立分公司的不利条件

  分公司因为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所以在总公司支付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汇回利润时,税务当局一般设有严格的限制条件,在纳税筹划时空间较小。并且分公司在发生的利润与亏损时要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即”合并报表”。

  我国的税法还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的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二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取哪种形式缴税则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

  二、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有利条件

  1、设立分公司的手续相对比较简单,许多国家一般不要求分公司在从事业务活动前缴纳注册登记资金,总公司拥有分公司的资本,在东道国通常也不必缴纳资本税或印花税。

  2、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的变动,不必缴纳税款。

  3、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所得税。

  4、在经营初期,企业往往出现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在汇总纳税时,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但不得用境外总公司盈利弥补境外分公司亏损。

  三、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从法律上讲,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设立手续不同。到国外或外地创办子公司一般需要办理许多手续,设立程序相对复杂,设立费用必然较大;而分公司的设立相对简单,费用较少。第二,核算方式不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税收上独立核算;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和总公司合并纳税。当然,何时可以汇总,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我国规定,能够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该单独纳税,不能汇总纳税。第三,税收优惠不同。子公司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分公司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既征收公司所得税,又征收所谓的“分支机构税”。子公司在异国或异地是以独立法人形式出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不能享受这些优待。像我国实行的对外商“两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则只能适用于独立法人。

  上面的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法律知识。综上可知,成立分公司或者子公司各有优缺点,不过就是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需要来选择,可以先做一番了解之后,再决定。可见多了解法律知识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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