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方
主要应包括
(1)控股股东及其控制或参股的公司;
(2)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
(3)合营企业,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提供者或与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购销商品;
(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收购兼并;
(3)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经营等)等;
(4)提供资金,许可协议;
(5)担保抵押;
(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8)合作投资建立企业、开发项目等。
近日,由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与深圳大学法学院、深圳国际仲裁院、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中国首届上市公司法律合规创新论坛”在深圳召开。论坛发布了《2016—2017年度中国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案例研究报告》。
《报告》共搜集相关案件180例,包括306个被告人和被告单位,其中自然人被告人286人,单位被告20个。
上市公司作为国民经济的脊柱,是当前及未来创新与发展的主要力量。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背景下,公司治理能力、合规管理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等已成为与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休戚与共的因素。
《法制日报》副总编辑李群在“中国首届上市公司法律合规创新论坛”上说,上市公司作为国家经济最具影响力的企业群体,是当前及未来创新与发展的主要力量,上市公司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合规管理,提高运用法律实现价值创造的能力,至关重要。
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往往牵涉众多投资人利益,亦可能对资本市场健康良性发展秩序带来负面影响。因此,研究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分析其成因,剖析遏制之道,显得异常重要。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以上就是关于高管关联交易违法吗的相关内容,倘若你是公司股东的,发现其它股东、公司经理、总裁等高管,进行关联交易损失公司利益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