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的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初步申请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申请成立的条件:申请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筹建
《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保险法》第72条又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2、正式成立申请
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成立申请和相关文件。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68条规定的成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成立登记
保险公司的成立申请人在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之时即是保险公司成立之日。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许可证失效之后,需要再次进行申请,方可从事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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