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地址股东会决议
XXXXX 有限公司
XX年第X次股东会决议
XXX九年X月XXXX日,在XXX小区XXX号,召开了XXX有限公司XXX第X次股东会决议,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本公司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到会的股东有XXX、会议由执行董事XXX集合主持。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一、公司住所变更为: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341号701号
二、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延期至XXX年XX月X日。
三、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条。
四、股东会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民事责任。
五、同意委托XXX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签名:
XX年XX月XXX日
1、公司盖章且法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变更前后的公司注册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企业电子信箱地址;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3、变更前经工商局加盖其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
4、变更后经工商局加盖其档案查询章的公司章程;
5、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附件);
6、发证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办事机构所在地,即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和处理公司事务的公司机构所在地。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来说,公司的办事机构往往有多处,考虑到公司地址的上述意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地址只能有一个,因此在有多处办事机构的情况下,应根据各办事机构所处理业务的性质不同,确立其中一个为主要办事机构,从而该公司的住所便是该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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