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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

2010-05-28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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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法第五十三条对采购人答复供应商质疑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立法目的明确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质疑进行答复的时限、形式及答复

  本法第五十三条对采购人答复供应商质疑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立法目的

  明确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质疑进行答复的时限、形式及答复内容的要求,以提高和规范处理质疑的办事效率和行为。

  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提出的书面质疑后,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如果采购人对此拖拖拉拉,不及时进行研究,更不想及时作出答复,或者敷衍了事,不仅会延缓问题的解决,甚至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影响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答复供应商的质疑,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采购过程中的正常管理环节,采购人必须认对街,不能口头上敷衍了事,而应当以书面形式正式答复。同时,政府采购活动中会涉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各种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采购人在其作出的书面答复中应当回避。如果答复中涉及了不宜公开的商业秘密,将会对采购活动产生不良影响,也会损害其他供应商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对采购人答复供应商的时限、形式和答复内容的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

  本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采购人答复供应商质疑问题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采购人面对的供应商较多,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事项可能比较复杂,在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后,采购人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研究,提出答复意见。但是,采购人研究答复的时间也不宜过长。因此,本法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确定了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 采购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及时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是采购人应尽的义务。采购人只有形成正式的书面答复意见,才能表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同时,由于在一项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多个供应商参加,采购人对质疑供应商所提质疑事项作出的答复,很可能既关系到质疑供应商,也涉及参加这一采购活动的其他有关供应商。因此,采购人的书面答复,不仅应当通知质疑供应商,也要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

  3. 采购人在其作出的书面答复中,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在具体采购时是一种交易行为,在这个交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一些商业秘密。采购人如果将这些商业秘密予以公开,会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因此,本法明确要求采购人的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执行本法关于采购人答复供应商质疑问题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供应商提出质疑的事项是否合理,采购人都应当认真对待,按时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不能以供应商提出的事项不合理等理由而置之不理。

  对比较复杂的质疑事项,采购人可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后,再予以答复。

  口头答复,包括电话答复,都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答复规定,其答复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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