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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体制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0-05-28 12:13
导读: 本法第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

  本法第八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立法目的

  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体制,明确制定限额标准的权限。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界定采购项目是否适用本法的依据,限额标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本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因此,如何确立制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管理体制,成为本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我国各级政府采购实际情况,既要有一定程度的统一性,又要有灵活性。与确定集中采购目录一样,由于各级政府的职能不同,采购规模不同,采购对象结构不同,采购范围也就不尽一致。如中央政府负有国家宏观调控职能,财力较为充足,机构规模大,大型投资项目多,限额标准可以定得高一些。但到县级政府,财力非常有限,有些县仅够发工资,采购项目基本上都是政府日常办公用品,大型采购项目很少,限额标准不可能定得太高。因此,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法不宜对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作统一规定。

  本法规定的含义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主要含义是,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因直接涉及本法的适用范围,为了便于本法在2003年顺利实施,在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提前确定限额标准。

  有关级次的人民政府应尽快制定并颁布所辖地区的限额标准。与集中采购目录一样,财政部门应当先拟限额标准,报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布。

  2、 限额标准的制定应授权至市县级人民政府。

  限额标准与集中采购目录都是确定本法适用范围的标准,但二者使用的方法不同。限额标准是以采购项目金额作为判别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则是以采购项目为标准,二者没有交叉。在同一个地区采购项目基本相同采购项目金额差别很大,特别是市县一级的采购人,大型采购项目非常少。因此,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权可以适当集中,但限额标准的确定权应当尽量下放,由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地确定。

  3、 科学确定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从扩大本法适用范围的角度看,限额标准定得越低,本法的适用范围就越宽。但从目前我国的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看,限额标准宜定高一些,随着条件的成熟逐步降低限额标准,扩大本法适用范围。否则,一开始就将限额标准定得很低,摊子铺得很大,很可能既做不了,也做不好,最终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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