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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素丽:解读政府采购法

2010-04-27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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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一、制定《政府采购法》本意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制经济,规范国内最大的消费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制定《政府采购法》本意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制经济,规范国内最大的消费市场——政府采购市场,发挥财政的客观调控作用,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重要作用。
  
  二是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
  
  政府的采购行为与其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行为有着原则的区别。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是市场参与者,与其他市场主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与其他的市场主体仍有一定的区别,政府不是简单地为满足自己的需求而采购,作为市场上最大的买主,其采购行为对宏观经济的运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是现代社会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正因如此,我们又不能简单地将政府的采购行为与一般市场主体的行为等同起来,也就是说,不能将政府的采购行为看成是单纯的商业行为。制订政府采购法规既要遵循市场的客观规律,使政府的采购行为市场化,防止其滥用职权,又要保障政府通过采购行为调控经济,实现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目标。
  
  三是节约资源,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制度保证
  
  在传统的财政支出管理体制下,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不高,浪费比较严重。政府采购主要由各部门分散运行,未能有效发挥批量采购的价格效应和示范效应;由于对采购标准缺乏控制,一些部门超前消费,互相攀比;采购的决策秩序不够规范和科学,一些项目明显决策失误,造成浪费。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制,就是要改革旧的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对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四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迫切要求
  
  加入WTO就是要全面的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不例外,随着全球国际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国内企业必须与国外企业处于同等的竞争环境。一方面,为了促使国内企业的发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我们必须根据国际惯例,制定我们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为了保护、支持民族工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在未加入WTO《政府》时,制定有倾向性的政府采购政策,更有助于扶持我国处于较弱势的民族工业。
  
  五是促进公平交易,维护竞争秩序的环境保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优化配置起着基础性的作用。要使市场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公平竞争是其必要条件。政府作为市场上的最大买主,其采购行为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对能否实现公平竞争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故在制订政府采购法制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竞争性方式作为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切实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防止政府寻租行为的制度保障,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公开、竞争的透明机制,消除采购活动中的腐败现象,促使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维护政府的形象。
  
  二、制定该法的背景及过程
  
  1、背景

  
  前面讲到了的立法的必要性,由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在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法》的过程中,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即我国加入WTO的后,需要启动加入WTO《政》的谈判。所谓WTO《政》是1994年关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对《守则》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后形成了《政府采购协议》,《协议》中规定,采购实体不仅包括中央政府,还包括地方政府以及公用事业单位,并相应规定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门槛价。作为WTO必备条款,2000年我国已对WTO成员国作出承诺,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开放。这就要求我们尽快的在政府采购这一领域中建立规范的法律制度。
  
  2、法律形成的过程
  
  鉴于政府采购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国政府于1995年开始进行试点工作,1998年试点范围迅速扩大,2000年政府采购工作已在全国全面铺开,当年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2。07%,在2000年机构改革中,绝大多数省级地方政府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置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在加强政府采购机构建设的同时,各地区均设立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即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级政府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事务。经过试点和借鉴国外经验,已初步形成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财政部1999年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又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2002年,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各地的政府采购工作在标准、制度、操作上统一起来,由全国人大第九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标志着政府采购行为在运行程序、预算编制、采购方式的执行、合同订立和验收、资金结算等环节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政府采购法的内容
  
  政府采购法共分九章、八十八条
  
  第一章总 则

  
  主要讲制定本法的意义,法律适用范围和遵循的原则。
  
  即: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page]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程序首先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次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根据采购的项目和金额确定采购方式,然后有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对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法律在时间上作出了规定,法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对采购文件,法律也作出了规定,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
  
  即: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阶段
  
  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章质疑与投诉
  
  主要是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询,法律
  
  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中,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否则,很容易受到供应商的质。
  
  第七章监督检查
  
  法律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财政部门负有监督检查外,审计部门、监察部门都有监督检查的职责。
  
  法律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十九条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八章法律责任
  
  即对采购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对采购人违法行为的规定,法律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page]
  
  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规定,法律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对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处罚,法律第八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第九章附则 规定的不适用本法的特殊情况和实施日期
  
  即: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六条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四、我省实施本法的概况
  
  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行较晚,2000年机构改革时,省财政厅设立了政府采购处,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宣传力度,在2001年编制预算时,开始逐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2002年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职能权限,规范了政府采购的方式、程序和监督管理方法。2003年,河南省财政厅印发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有关业务流程的通知。200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精神,印发了监督《河南省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和《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随着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和各项制度的建立,我厅也在厅机关和厅属单位积极宣传,对属于《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内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并于2003年制定《河南省民政厅政府采购运行程序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民政厅设备购置管理办法》规定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程序、方法。
  
  回顾我厅这几年的政府采购工作,采购的项目逐年增多,范围和规模逐年扩大、,除办公用品的政府采购外,我们对专项资金中用于购置的资金也都实行了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得到了厅领导和各处室(局)领导和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如优抚处、福利处、办公室、军休处、退伍处、区划处、勘界、老龄、纪检监察室等相关处室的积极配合,圆满地完成政府采购预算任务。在这里,我代表计财处对各位领导表示深深的谢意。从另一方面来讲,通过政府采购也提高了我们原本有限的资金的使用效益,节约了大量资金,更好地服务了我省民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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