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腾退的并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和装修标准的现公有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