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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常见违法形态

2012-12-11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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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的常见违法形态:调查表明,中国当前土地违法形势严峻,面广量大花样迭出,概括起来,地方上非法征用土地,造成土地流失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法申报土地划拨。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土地征收中的常见违法形态:

  调查表明,中国当前土地违法形势严峻,面广量大花样迭出,概括起来,地方上非法征用土地,造成土地流失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违法申报土地划拨。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必须交纳土地出让费,土地划拨是唯一的例外。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征用土地。而“公益事业用地”是一个很含混的词语,很多地方政府将兴建大学城、游乐城、商业街用地都纳入“公益事业用地”的范围,用来申报土地划拨,规避土地出让费用的缴纳。获得批准后再将土地用于商业目的。

  2、任意解释“公共利益”目的,非法征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共利益”需要是土地征收的唯一合法条件。《宪法》第 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公共利益这一概念非常模糊,除了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中笼统的规定之外,我国法律对这一概念再无明确地界定。因此,在实践中,不少地方政府便通过任意解释“公共利益”来实现征地的目的。凡是需要征地的,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开发商兴建商品房住宅小区、高尔夫球场、游乐场、外商投资、开发区等等都成了“公共利益”需要,公共利益成了经济利益的代名词。

  3、伪造、虚报征地申报材料,骗取审批。在即使扩大解释“公共利益”也不可能获得审批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伙同开发商、集体组织、村委会篡改、伪造材料骗取审批。比如,把基本农田区域改成荒地、山地,把工厂用地写成大学用地,将无后备土地的开发写成有后备土地的开发等等。例如,湖南龙湖国际高尔夫球场就是以湖南省邮电管理局职工疗养院名义审批了800亩土地,长沙青竹湖高尔夫球会以医药工业园的名义审批了900亩土地,并且都经过了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准。

  4、先斩后奏。中央政府往往对既成事实不予深究,因此几乎没有官员因为土地征收违法受到严惩。地方政府摸准了中央的软肋,便心存侥幸,多赶快上,在造成既成事实后,逼中央事后追认审批。郑州龙子湖违法征地事件就是一个标本。郑州本来已有两三座所谓的“大学城”,但为了带动新城区的人气,仍然违反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全力推动龙子湖大学园区的建设。为了回避国家对土地的调控,试图以大干快上造成既成事实,搞先上车后买票的把戏,在创造了所谓的“龙子湖速度”后,郑州以市政府为主导,在更高级别政府部门的明示或“默许”下,制造了震动全国的违法征地事件。

  5、违法越权审批、变相越权审批。有些地方政府无视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超越权限,批准自己在法律上无权审批的用地申请。更多的做法是规避法律规定,变相越权审批。土地管理法是按批地数量来划分中央和地方土地审批权限的,因此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将超出自己审批权限的同一项目用地划分很多小块,分开审批,越权批地。全国上下的兴建开发区热潮中,有相当一部分土地是地方政府违法越权审批的。2004年4月发生在江苏的“铁本事件”,6000余亩违规征用的土地中有1200亩为基本农田。铁本公司在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的协助下,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法避开了国务院的审批。

  6、以租代征,变相进行土地流转。以租代征是近几年新兴起的违法用地方式。所谓的“以租代征”,指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绕过法定的农用地转用的土地征收和审批手续,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而直接进行非农业建设。在很难获得土地征收审批的情况下,基层政府便与企业签订出租协议,将土地批租给企业。这样既达到了土地流转的目的又绕过了征收。以租代征的现象在发达地区十分普遍。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位于上海中心城区西郊,处于青浦区最靠近上海市中心的区域。根据最新规划,十一五时期,青浦区将集中力量加快“一城两镇”建设,徐泾便是“两镇”之一。目前在售的项目有沪青平公路以南特色居住区中的西郊紫郡别墅、高富丽源名邸,以及中心镇区西部的大华云庭、大豪山林别墅等。目前,该地区的独立别墅售价约13000元/m2,日益增多的排屋售价则在9000-12000元/m2。自1992年徐泾批租第一幅土地以来,房地产已经成为徐泾镇第三产业的主体。与此同时,土地批租也已成为徐泾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以租代征”在不发达地区也蔓延开来。2006年国土资源部在河南安阳和山西太原分别查处了四季花香生态园和万水物贸城、太原富丽装饰有限公司非法租赁农民集体耕地案。

  违法征地在造成土地大量流失的同时也将农民赶出了世代相传、赖以为生的土地,产生了数以千万计的失地农民。据国土资源部统计,从1987年到2001年,全国非农建设占用了3300多万亩耕地,近七成是政府用行政方式征占土地。目前,全国失地农民总数在4000万人左右,每年还要新增200多万人。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承担着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及社会保障的双重职能,对农村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及全社会的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量农民失地、失业必然会影响社会秩序。据国土资源部的一份资料显示,2003年上半年群众反映征地纠纷、违法占地问题,占信访接待部门受理总量的73%,其中40%的上访人诉说的是征地纠纷问题,这里面又有87%反映的是征地补偿安置问题。而另一份来自国家信访局的资料显示,国家信访局2002年受理土地征用的4116件初信访,大部分聚焦在失地失业问题上。因失地而引发的纠纷成了我国社会稳定的巨大隐患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难题。这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并且正在从根本上侵蚀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基。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之所在并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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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收土地
可以起诉解决。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 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依法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征用面积核减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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