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根据国家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土地征收政策和地方政府已制定并批准的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依法计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和制定补偿方案,及时准确将补偿资金兑付到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在高速公路征地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按照征地工作程序发布征地公告、组织征地听证。负责工程在本辖区内,征地红线内土地的地类划分,权属调查及确认,土地丈量核实,造册登记、补偿分配,组织编制所有资料的上报以及办证,整理征地拆迁竣工资料等征地有关的工作。乙方应保证土地丈量的结果真实可靠。
3、指导、协调所属县(市、区)做好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补划,及时做好项目的征、转用地上报审批工作和项目用地的征收和移交供地工作。确保交付施工的用地权属、地类清楚、面积准确、手续完备。
4、负责施工临时用地的手续办理,协调督促临时用地的复垦和交回工作。在施工中需征(租)零星土地时,根据施工单位提出的申请,及时完成丈量登记并交付使用。
5、完成落实征地的其他相关工作。
1、向被拆迁人送达有关拆迁工作的通知等事宜,将拆迁事宜告知被拆迁人;
2、与被拆迁人洽商有关安置和补偿事宜;
3、向被拆迁人宣传解释拆迁法律规定和政策,并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和政策;
4、经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拆迁协议的,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书,包括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书,并安排被拆迁人在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周转房内过渡;
5、向被拆迁人发放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补助费等;
6、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的,应当负责要求被拆迁人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及其他费用;
7、拆除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8、安排有关工程人员清除拆迁范围内的渣土及其他废物;
9、其他由甲方委托的工作。
1、甲方未及时支付委托费用,乙方在完成委托事项时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支付剩余的委托费用并要求甲方承担委托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2、乙方未及时完成委托事项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费用,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征用的各项手续并及时移交土地的,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委托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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