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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12-1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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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机构]:广东省政府[颁布文号]:粤府[1982]30号[颁布时间]:1982-2-8[执行时间]:1982-2-8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县、自治

[法规名称]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东省政府
[颁布文号] : 粤府[1982]30号
[颁布时间] : 1982-2-8
[执行时间] : 1982-2-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省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问题,我省一些地方不时发生争执,要求明确处理办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经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的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持证人有使用权,如要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必须服从城镇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完善手续之后才能动工,否则按违章建筑论处。

  二、国家建设需用私人使用的宅基地,原宅基地使用户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对宅基地上的私人房屋、围墙、水井、种植物等应给以合理补偿。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需用私人使用的宅基地,都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过去业经政府或授权机关安排用于国家、集体建设和分配给居民建了房屋的,一律不再作处理。私人强占城镇空地、街基以及私人使用的宅基地,由当地政府按市政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四、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不准买卖、出租和自行转让。违者,由当地政府没收非法所得,收回使用权。

  五、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过去我省有关处理城镇私人宅基地问题的办法、规定等,与本通知有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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