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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2012-12-1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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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丰国土资发[2005]38号各镇国土资源所、直属分局、局各室、股、队、中心、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

  丰国土资发[2005]38号

  各镇国土资源所、直属分局、局各室、股、队、中心、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 严格宅基地审批条件

  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且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面积县城郊区的每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乡镇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规范宅基地报批程序

  农村村民新建、翻建、扩建使用本村组集体土地建住宅(未利用地、村内空闲地、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方可按该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二)、接件受理

  村民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村、组签署书面意见后,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材料,上报到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接件受理,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现场勘测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组织安排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进入现场实地察看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权属是否清楚,并进行实地丈量核实面积。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簿。

  (四)、填表公示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 所土地利用员填写公示内容,连同个人申请一并在所在村组进行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同时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所长及镇政府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及镇政府公章。

  (五)、审核、审批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派专人将申报宅基地材料统一报县局土地利用股,由规划股、地籍股、土地利用股分别审核签署意见,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六)、下发证件

  经县局审批后,由县局土地利用股向建房村民颁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由分局或所在镇国土资源所统一领取,然后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发给建房户,申建户方可用地。

  (七)、组织验收

  新批宅基地竣工后,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安排土地利用员、规划员、地籍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由县国土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出具验收报告,上报县局地籍股,由地籍股按照地籍管理程序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 完善宅基地报批材料

  农村宅基地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新批宅基地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公示材料

  (3)、宅基地审批表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5)、四邻签字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并标明位置

  (8)、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2、翻建、扩建、改建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公示材料

  (3)、宅基地审批表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5)、四邻签字

  (6)、房屋产权证

  (7)、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县直属分局及各镇国土资源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土地使用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严格依照该规定的精神依法报批农民宅基地,严格依法办事,严格审批权限,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要依法处理,基层国土资源所要充分发挥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

  二OO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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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关于农村宅基地审批
基本是这样的.在1980年左右村里统一分场院.当时很多户有自己垫坑用场的.当时村委会已声明有场的就不在分场.所以基本上每户都有场地拉..村民A成了我家的北邻… 这样相安两三年后.村民A与村民B协商调换用场.这样很自然的村民B成了我家的北邻.这样和睦的相处了几年后.于1989年左右村民B因为某些原因..在一天晚上偷着用推土机把土从旁边的空地上推到他家和我家部分的场上面..从而使场高出了原来很多..因为是偷着..所以在推土时掩埋了我家很多柴物..事后多次和他家理论.和村委会理论..后来经过调解.村民B以借用我家场院为名继续使用..而我家在多方的施压下同意其借用..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直到1992年左右..村民B又以各种理由欲在借用我家的场地上建一座大宅院..在我家极力反对下..没有顺利完成..从而使他不得不退出我家的场..建在他家的场院上..而借用我家的那块场院则继续被他家借用..直到1993年村里统一规划宅基地..他家的房子被规划为宅基地..到此为止..他家的场院没有拉..取而代之的是那座房子..而压谷物用的场还是借用我家的.. 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人们生活的水平提高.机械化作业普及.原本忙碌的场地也渐渐的闲了下来..有人种上了农作物..而有些人还在继续使用着..直到有一天..我家看到村民B拿着树苗..铁锹..想在场地上种树.所以马上上前阻止.但是被他家得亲戚朋友一顿乱骂..以至后来大打出手..后来被闻讯赶来的村干部们出手制止.然而.更让人惊愕的是.一直借用我家的土地到现在成了他家的了.. 2004年.村民B以各种手段为其儿子办理了宅基证.其位置是在我家的场上面..对此结果我家无法接受..既而找到乡里…县里..市里..但是几年过去拉..还是无法得到帮助..直到今日双方还是僵持不下.. 人物背景:村民B家庭成员:一个孙子(今年已满18岁农业户口).一个儿子(儿熄为非农业户口).老夫妇俩(被人们称为土霸王)(此前共有标准宅基3处。和市内楼房一套) 我家背景:父母(都不识字)两个姐(现已出嫁)我(24岁今年很荣幸成为奥运志愿者.效力于MPC.IBC.FCH团队)很小时因家里穷.家人常被人看不起.(现有宅基两处父母一处..我一处。此场院一块。自1980年至今村委会未对其场院统一规划。) 言归正传:我基于对法律的浅薄知识提出以下意见: 04年他的孩子不到18岁。对权属问题不清的情况下.怎能开出宅基证。而且面积已在400平米以上(我所了解应在233平米以内)…可否认定宅基证无效.要回我家场院..(后来听说他家土地部门有亲戚当官). 下一步怎么走。。在此请求资深律师明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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