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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四项管理

2012-12-1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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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浙江省已经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四项管理政策。一是严格界定农村宅基的申请条件。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

  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浙江省已经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四项管理政策。

  一是严格界定农村宅基的申请条件。

  坚决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浙江省规定,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2)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同时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3)以所有家庭人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二是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批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市、县(市、区)、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以及本级年度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告。

  三是依法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年度农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用地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一次性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存量建设用地和原拆原建的,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原有宅基地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四是不断强化农村宅基地监督检查

  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定点丈量打桩放样,并实行挂牌施工,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检查;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对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未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建造住宅的,一律拆除退耕,并对相关责任人按违法占有基本农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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