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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权属证明材料的认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1-10 17:35
导读: 1.各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乡(村)两级批准建设宅基地的审批文件;2.各乡政府或农场颁发的建房许可证(照);3.各乡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4.因房屋买卖、继承、赠予等由区、乡行政主管部门签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能超过本地区规定的标准。农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下面是找法小编为您介绍宅基地权属的认定:

  1.各区、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乡(村)两级批准建设宅基地的审批文件;

  2.各乡政府或农场颁发的建房许可证(照);

  3.各乡政府批准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4.因房屋买卖、继承、赠予等由区、乡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文件及契约;

  5.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调处土地权属争议的决定、判决、裁定、纪要、文件及附图;

  6.土地改革法颁布实施后,各种土地房产所有证、照(老地契);

  7.对无法提供以上权源证件的,由申请人出具宅基地来源说明及具结承诺,村委会及四邻对出具的证明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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