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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

2012-12-1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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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宅基地纠纷是指因宅基地的使用、占用及地界引起的争执(1)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纠纷,应参照解放以来宅基地的演变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本着既要保护国家和裹体的利益,又要照顾到群众生活的实际需要的精神进行调解。(2)农民和城镇居民对于宅基地拥有使用权,这种合法

宅基地纠纷是指因宅基地的使用、占用及地界引起的争执

  (1)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纠纷,应参照解放以来宅基地的演变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本着既要保护国家和裹体的利益,又要照顾到群众生活的实际需要的精神进行调解。

  (2)农民和城镇居民对于宅基地拥有使用权,这种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3)农民的宅基也所有权属集体所有,城镇居民的宅基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受有所有权。

  (4)处理宅基地界址纠纷,应兼听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情况和理由,以及争执的焦点,进行调查了解,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照长期以来的使用和占用情况,本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合理确定界限。

  (5)对宅基地占用纠纷,应对占用的时间、方式、原因、用途等进行全面调查,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如果是国家或集体占用办公共事业、或者虽然是私人占用,但占用时间较长,己经盖起住房,而且占用时原使用人没有提出异议,现在才提出要求返回的,不予支持。

  (6)五保户死亡后,其生前使用的宅基地应由集体收回并根据全面规划和具体情况另作安排,任何人不得以亲属宗族关系进行干涉或强行占用

  (7)农民对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饲料地和承包的责任田、包产田及口粮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准用来建房。

  (8)对要求分给宅基地的纠纷,应区别情况处理,农民,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复员、转业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村委会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报县人民政府国土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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