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宅基地范围不明 不归法院主管

2012-12-11 20: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一起宅基地纠纷案,最终以宅基地范围不明确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和收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农民宋某的起诉。原告宋某诉称,我家和岳某家于20世纪80年代初各自购买了村集体西房,我家在北,他家在南,同时李某在我们两家前面坎下建房。买房后一直未居住,

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一起宅基地纠纷案,最终以宅基地范围不明确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和收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农民宋某的起诉。
原告宋某诉称,我家和岳某家于20世纪80年代初各自购买了村集体西房,我家在北,他家在南,同时李某在我们两家前面坎下建房。买房后一直未居住,岳某从我家院内通行。1997年,土地管理部门为我们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现我准备居住,要在宅基地范围内砌院墙,而李某的西配房向我们两家院内吃进2米多,这2米多按我家土地使用证所示应为我和岳某家的官道,如果砌起院墙,岳某就要走我墙外的官道,也就是李某的西房顶,所以遭到李某的反对,并且不承认侵占了我家的宅基地。岳某也阻止我砌院墙,因此将岳某和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保护我的宅基地使用权。

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置房在先,有关人民政府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在后,但双方所持集体土地使用证未能对李某西配房作出记载,其它标识和区域也不明确,双方对宅基地使用范围各有解释,且不能协商解决纠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类纠纷应由相关人民政府作出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收案范围。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211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