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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可以继承吗?(附相关法律介绍)

2017-04-1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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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不少农民将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或为了儿女的发展,将儿女的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那么问题来了,住了一辈子的宅基地和我在农村的耕地是不是就不能继承了呢?即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农村年轻的一族已经纷纷从农村走向城市,基本上是那种肯定回不去的一类。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不少人也存在着个广泛的误区,就是认为农村老家的宅基地和农房、耕地,想当然的认为这些将来都可以从父母那边顺利的继承过来。实际情况真是这样吗?宅基地可以继承吗?找法小编从法律角度来跟大家分析:

  一、什么是宅基地及现状:

  (一)基本定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现状:

  1、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2、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二、一般情况下,宅基地是不可以继承的: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三、相关法律对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的规定:

  1、国内最大法宪法:不能处置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继承问题。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自用或者出租),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买卖和继承不行)。

  宅基地是具有福利性,农民获取的途径是向村委会申请是无偿的。所以按照这个道理来说,当宅基地使用人死亡时,则村委会有权利收回该土地,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不属于个人。

  2、土地管理法:未明确是否可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这一规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条件下,强调土地必须依法转让和必须有偿使用。

  注意:什么是有偿使用,相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所以,其继承的前提必须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本条例的规定和主旨就是要依法有偿使用土地。如果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了未来若干年土地所有权价款的,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有效年期内有相对的处置权,其土地使用权是完全可以继承。

  但麻烦的问题在于,中央的政策,宅基地是村集体给农民的福利,是免费给农民用的。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民往往不是无偿取得,而是有偿获取。

  那么在法律上又如何认定农民的宅基地是有偿还是无偿取得呢?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通过申请使用村庄内集体建设用地的方式取得该宅基地使用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取得的宅基地只登记不发证,其继承的房屋不得改建,直至所继承的房屋自动灭失后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都不能直接继承,确需改建、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出租)所继承的房产,都必须经过依法审批,并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继承法:没有明确

  在我国《继承法》有关遗产内容的第三条中,没有涉及宅基地的内容,可见,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是可以被继承的。但是继承法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保护的。在现实过程中,也大都依照房随地转的原则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跟着房屋一起继承。

  4、物权法:参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编中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我国首次独立的制度安排,凸显了该权利的重要性,但农地圈确并没有看到起操作细则。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只是做了法律适用的衔接性规定,即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但问题是《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宅基地使用权能否随房屋一起继承取得,是否有主体资格的限制等问题并未明确。《继承法》第3条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中也没有列举宅基地使用权。

  其次,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继承法》与《土地管理法》的矛盾在于在继承发生时房屋所有权的允许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之间的矛盾。

  5、其他部位和行业法规怎么说?承认继承!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依据前述规定推断,第二类主张继承人基本有通过继承地上物所有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

  6、目前现实中如何判定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1)如果宅基地上没房子了,倒塌或者一直就没盖(倒塌了也不允许翻盖),那么宅基地收回,不能继承。

  (2)如果宅基地房子还在,并且继承人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几个条件(户籍、一户一宅等),那么可以继承,但要每年缴纳一定的费用。

  (3)如果宅基地房子还在,但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条件,那么也可以实现继承宅基地和农房,但同样需要缴纳费用。

  (4)如何评估继承人每年继承宅基地需要缴多少钱?

  继承人的身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因、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在交易价格中所占比重、宅基地面积与规定的人均占有面积之间的关系等,都对每年缴纳的费用由影响。同时还应衡量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集体土地的经济价值,由本地方设立基本标准,允许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协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则可以用这笔费用改善村民的福利,以此弥补宅基地福利功能受限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的利益损失。

  综上,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的前提是其“村民”身份,村民首先要属于这一村集体才能取得宅基。同时村民有的只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所有权还是在村集体,村民不能随意处置宅基地。所以,宅基地不属于个人财产,也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虽然宅基地不能被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是个人财产,可以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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