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标主持人和参加人的规定。
1、所谓开标,就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只有公开开标才能体现和维护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2、一般情况下,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开标也可由该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负责开标的全过程,其他开标工作人员办理开标作业及制作记录等事项。有关行政机关不得代替招标人主持开标。招标人主持开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规定进行,包括按照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布开标开始;核对出席开标的投标人身份和出席人数;安排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指定工作人员监督拆封;组织唱标、记录;维护开标活动的正常秩序等。
3、开标既然是公开进行的,开标活动就应该向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公开,所有投标人都应当到场参加开标,这样才能做到公开、公正,既可以让投标人的投标为各投标人及有关方面所共知,又可以使投标人得以了解开标的全过程,监督开标是否依法进行,有助于防止“暗箱操作”,使招标人不会任意做出不适当的决定,也可以表明招标人在开标形式上的公开和清白。同时,还可以使投标人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大体衡量一下自己中标的可能性。参加开标是每个投标人的法定权利,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任何投标人参加开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