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条款中有一条非常引人注目的内容:即物业公司除与业主会或者业主租户有书面合同约定外,不承担业主及租户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的保管应当由物业公司与车主签订保管合同约定,未签订保管合同的只能收取车位使用服务费。这即是说,如果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专门详细的合同,只有车位费收据或没有其他任何凭据,物管区域内丢失的东西物业公司将不予负责。
有业主对此的意见是应该专事专办。让业主承担损失,看起来物业公司省事了,实际上恶化了双方关系。若按有关条款理解,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偏轻,权力偏大,聘请物业公司的最起码要求,就是保障小区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如果物业公司连这些都不保,怎说得过去?而且,有时住户的生命财产损失,本来就是物业公司造成的,难道也要“一刀切”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