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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业主委员会是否也应执证上岗

2019-09-27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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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的内容是非常专业而复杂的,不仅包括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楼宇道路养护维修,还涉及建筑工程、电梯、电气设备、给排水、暖通、自动化、绿化等许多专业领域。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了《...

  物业服务的内容是非常专业而复杂的,不仅包括环境卫生、安全保卫、楼宇道路养护维修,还涉及建筑工程、电梯、电气设备、给排水、暖通、自动化、绿化等许多专业领域。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了 《 物业管理条例 》 、 《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 、 《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 《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 、 《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 、 《 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 等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对物业管理企业、物业服务提出了总体或单项具体要求。建设部还出台了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 、北京市实行 《 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执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 等准入制度,对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及从业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资质要求。也正是在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下,我国的物业管理企业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在一些物业管理发达的国家,法律一般要求业主大会成立后要依法登记注册 , 并取得法人资格。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管委会具体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 , 并接受业主的监督、检查,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 以保证管委会妥当、善意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有违反规定职责的情况就必须承担罚款、训诫等法律责任。为保证委员的利益 , 一般还规定业委会委员可以按照标准领取一定的津贴,作为其时间、精力付出的回报。因此 , 应进一步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使得业主委员会有所作为。

  二、由于对业主的物业管理知识宣传不够,造成业主对物业管理不了解使业主对物业管理产生认识上误区三、消费心理不成熟及物业管理知识的贫乏导致业主委员会非理性维权四、缺乏监督机制的业主委员会成为不法者谋取私利的工具五、对业主委员会运行程序的规范不足,导致业主委员会的种种不规范的运作行为,损害了物业管理行业的正常发展③ 程章毅、林振泰 , 《 业委会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探讨 》 ,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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