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物业管理区域内哪些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2019-09-27 11:17
找法网官方整理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房产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物业管理区域内哪些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一)物业管理用房;(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



    物业管理区域内哪些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
    (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六)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设备登记申请,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但不颁发房地产权证书。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2717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