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协助调查复杂、疑难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协助调查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意见。
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需要,及时调整现场封闭范围,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封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封闭的范围、时间和要求等予以公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国家标准的火灾统计规定中,把引起火灾的原因归为以下几类:
1、用火不慎:
指人们思想麻痹大意,或者用火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以及不良生活习惯等造成火灾的行为。
2、电气火灾:
指违反电器安装使用安全规定,或者电线老化或超负荷用电造成的火灾。
3、违章操作:
指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等造成火灾的行为,如焊接等。
4、放火:
指蓄意造成火灾的行为。
5、吸烟:
指乱扔烟头,或卧床吸烟引发火灾的行为。
6、玩火:
指儿童、老年痴呆或智障者玩火柴、打火机而引发火灾的行为。
7、自然原因:
如雷击、地震、自燃、静电等。
除了上面提到的七种主要起火原因外,原因不明和其他原因造成的火灾所占比例也不少。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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