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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物业不管,我该找谁?

2019-10-03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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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这天气,老天一直在下雨,让人心里特别烦。可市民林先生更烦,不但是外面下雨,连家里头都没有个干爽的地方,同样在淅沥淅沥的下着“小雨”,有时“雨势”大到要用脸盆接着才行。本来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修一修就好了,可问题是,林先生找不到负责维修的人。房子

最近这天气,老天一直在下雨,让人心里特别烦。可市民林先生更烦,不但是外面下雨,连家里头都没有个干爽的地方,同样在淅沥淅沥的下着“小雨”,有时“雨势”大到要用脸盆接着才行。本来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修一修就好了,可问题是,林先生找不到负责维修的人。

房子渗水该找谁修

屋子住久了,天花板漏水也是平常事,可林先生郁闷的是,他找不到负责维修的人来解决这个问题。“我先找物业,物业就给了我楼上房东的电话;我跟房东联系,房东说他的房子租出去好久了,让我找租客负责;我找到租客,租客却说他是租房子的,修房子的事情他不管;我回头再找物业,物业说他们只管房子外面的维护,不管房子里面。”

林先生当了一回皮球,被几个人踢来踢去,就是找不到负责的。房东根本见不着面,楼上租客一脸与他无干的样子,物业也表态他们不管这个事情。“我们家里现在天天漏水,墙皮也脱落,有些地方还开始发霉,可我这个受害者就是找不到应该负责任的人。”林先生郁闷的说。

漏水问题涉及相邻权及物权

广东大公威德林叔权律师表示,像林先生这样的遭遇,很多人都会遇上,因这样的问题通过交涉协商未能解决而最终诉诸法院的也不少。

“这个问题在法律规定上并不复杂,涉及的是相邻权及物权保护。”林律师解释,《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三十五至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二条也都有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具体到楼上漏水所产生的责任,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也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无论通过什么方式与途径解决,都必须首先厘清是谁的责任。而责任厘清与划分,适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要件,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后果,就由过错者承担责任,负担费用,甚至做出赔偿;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林叔权律师说。

楼上业主责任不可逃避

“本案例中,谁应当承担责任呢?楼上业主!”林律师说。

物业公司没有责任。理由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的只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涉及到维修责任,也仅涉及公共物业、设施的维修责任,至于业主专有部分,除非与业主之间另有约定,否则,物业公司不担责。在本案例中,物业在做协调工作,已经是在尽合同外的义务了。

至于承租人,如果在承租期间并没有对承租房屋进行过任何的装修、改动,也无需担责。而如果业主(即出租人)有明示将维修责任委托了给承租人,则承租人不能推诿,应依照业主 (出租人)的委托处理相关问题。

在林先生这个案例中,如果业主(出租人)无法拿出相关证据表明已经将维修责任委托给承租人时,楼上业主就必须为林先生家里的漏水问题负上应尽的责任,协助林先生维修或通过协商适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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