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称家属未尽义务索赔,物业管理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名忧郁症患者从25楼的家中跳楼自杀,正好坠落在楼下停放的一辆马自达私人轿车上,致使该车严重受损。刚买的新车无辜惨遭“毁容”,车主心疼之余以“未履行监护职责”为由将死者家属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类损失共计9.5万元,同时还以“未尽相应管理义务”为由将物业一并告上法庭。上海卢湾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家属应向车主赔偿车辆损失费及装潢费3万余元,其余诉请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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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老汉的两个儿子在法庭上辩称,老汉虽然此前曾患精神分裂,但事发前几个月已经痊愈,当时仅患有一定程度的忧郁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晚发生跳楼事故仅仅是一种突发性的意外,家属不应承担这种意外突发性事故的民事责任。
而物业则辩称,作为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车主获赔差价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坠楼时正患病,作为家人应尽必要的看护责任。
但被告徐老太当时正患精神病未愈,无法承担监护之责。死者两子虽然并非原告财产侵害人,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两人未能履行必要的看管责任,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告物业公司为原告提供车位,收取租金是物业管理的一部分,高空坠人是其无法预料的,故对于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范围和数额,法院认为,车辆的实际损失应该是车辆维修前后的评估价格的差额部分,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庭后说法
高空坠物责任谁负
天上掉下的烟灰缸砸中脑袋,空中跌落的花盆在眼前“开花”……接二连三的高空坠物事件对过往行人的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由此引发追问:高空坠物导致损害事实发生,责任究竟该谁来承担?[page]
对此,法律专家称,对于高空坠物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事实的发生,应由坠落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无法举证自己无责,则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查不出实际所有者或管理者,则由坠落物涉及的所有楼层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被告能够拿出证据,对自身无责进行相关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