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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两年多拒交管理费 业主被判缴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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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22:50
导读: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住宅物业与益田村业主丹某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丹某上诉,维持福田区法院的一审宣判,丹某向住宅物业支付拖欠的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滞纳金共计6006.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经审理查明,丹某于1999年12月22日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住宅物业与益田村业主丹某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丹某上诉,维持福田区法院的一审宣判,丹某向住宅物业支付拖欠的管理费和本体维修基金、滞纳金共计6006.2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丹某于1999年12月22日购买了益田村某高层住房,建筑面积为103.75平方米。2001年7月5日办理了入伙手续,并于2002年12月12日领取了房产证。2004年6月30日,住宅物业与益田村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住宅物业对益田村内的21栋高层进行物业管理,高层和中高层住宅的物业管理费为每平方米2.6元。丹某自2003年6月份起未交纳物业管理费,自2004年3月起未交纳房屋本体维修基金至今,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

    福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丹某作为市住宅物业所管理物业的业主,有义务按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为此,法院判决丹某支付住宅物业2003年6月-2004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和2004年3月-2004年11月的本体维修基金合计5425.08元,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581.13元,同时负担本案的受理费。

    福田法院宣判后,丹某不服原判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深圳市住宅物业已经依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上诉人作为业主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法定和约定义务,上诉人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应对拖欠的费用承担清偿责任并依法支付滞纳金。据此,市中院驳回丹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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