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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物业税势在必行 平买贵用令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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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1 07:23
导读: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两年多来,关于征收物业税的讨论从未停息,2005年1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中国财税论坛2005”上再次明确表示,“十一五”期间
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两年多来,关于征收物业税的讨论从未停息,2005年1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中国财税论坛2005”上再次明确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将积极稳妥地深化税制改革,其中包括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相关收费。由此得到的提示是,征收物业税不再是模糊概念,而是势在必行,甚至可以说是进入了倒计时阶段,这一几乎关系到每一个城市居民切身利益的敏感话题又一次被推到了舆论的顶峰。

房地产业偷逃税成灾

一直以来,我国土地方面的税费不是根据土地和价值计税,而是以土地面积即土地的数量作为计税的依据,因而不能反映土地资产的增值状况。同时,由于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税费多,税费负担重,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房产商投机和偷逃税款行为的产生。

在不久前公布的2004年度“中国纳税百强排行榜”中,500强企业的前300名内竟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名字。不仅如此,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地税部门公布的企业欠税名单显示,来自房地产企业的欠税占欠税总额的八成以上。这与目前房地产业平均利润率位居国内各行业前茅的地位极不相称,有分析人士指房地产暴利下存在着巨大的税收黑洞。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显示,房地产业是惟一连续3年被列为税务专项稽查的行业。另据北京市地税局称,从2003年~2005年,该局对110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共发现问题企业725家,其中千万元以上案件24个,总计追缴税款达10.05亿元。由此可见,房地产业俨然成了偷逃税的重灾区,这也是当前物业税提上议事日程的一个重要原因。

基于此,税务部门和专家一致认为,调控房地产市场,税制改革刻不容缓;税收调控才是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的根本手段。而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

开征物业税势在必行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实行物业税方式,而大批发展中国家也已经开始采用这种做法。

开征物业税不但能够减少房地产投资开发风险,均衡税赋,而且还能降低消费者购房“门槛”,增强百姓改善住房的机会和能力,同时还将改变目前对房地产项目实行的多税种、多环节、重复课税的现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现阶段只有通过征收物业税来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财产分配不公的问题,保证地方政府运行所必需的财政资金,才能从根本上控制地方政府“以地生财”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利益需求,因此,他认为物业税越早开征越好。

城市经济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维新也认为,物业税是一种更合理的税收制度,迟征不如早征。但他同时表示,开征物业税并非易事,房地产税费体系改革,是一次整体不动产税费的改革,应从税基、税种、税率及减免范围上统筹考虑。

尽管全国统一实施物业税还没有一个完全准确的时间表,但无论是与国际接轨,还是完善我国城镇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开征物业税都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开征物业税可能会出现

“平买贵用”的现象

有关专家预测,开征物业税从理论上讲房价最高可能降四成。但理论不等于现实,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城市与房地产经济研究室况伟大表示,开征物业税未必会导致房价的上升或下跌,或者说对房价的影响微乎其微,推出物业税对房价到底有多大的影响取决于市场结构。

东方海外房产集团的市场营销部副经理何以战也表示,房价是受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会因某个因素的出现而下降,物业税还不是影响房价的根本因素。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系副教授王学英认为,物业税即使在理论上使房价有了下降的空间,但开发商不愿看到房价下降的结果,他们可能会通过使用更好的建材或加大绿化及配套设施等手段,继续保持房价的上升。

然而,开征物业税也令一些专家颇为担忧,因为在他们看来,物业税开征以后很可能会导致买房容易养房难的“平买贵用”现象。一些专家指出,征收物业税虽然会使土地的初始价格较低,但业主每年都要承担一定的物业税,而业主所拥有的房产会由于基本设施的变化而升值,物业税也将会随之提高,从而导致了使用成本的增加,使得大批本来家庭经济实力不强、只是因为购房“门槛”降低而购置了房屋,尤其是那些使用银行贷款按揭的购房者有可能会像一些租得起办公场所但付不起昂贵物业管理费的公司一样,伴随而来的将是“买得起住不起”情况的大幅增加。

对此,况大伟建议,保证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应减免物业税,投资的资本应该征收物业税。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杨卫华则建议,对居民的第一套住房不征收物业税,而将居民除第一套住房外再增加的住房列入征税范围,并且对面积适当加以规定;对经营性的不动产征税的同时,一部分非经营性的不动产也应当征税,如对开发商空置超过一定时间的土地和房屋征税。杨卫华还认为,如果推出物业税,税率不宜过高,现阶段全国可规定0.5%~2%的幅度比例税率,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待条件成熟再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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