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不允许安装防护窗,业主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高高兴兴买了新房后才发现,安装防护窗居然成了全家的一块“心病”。日前,北京某小区业主郑先生将自己居住小区的物业公司告到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停止对其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并赔偿他订做防护窗的损失2000余元。今日,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推荐阅读:
二手房交易流程
二手房交易》规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并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书也对业主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装修房屋时应遵守装修房屋管理的协议。而装修协议中规定不得在外窗增加窗户。
郑先生承认签过业主公约、物业合同书和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但称当时如果不签字,物业公司不给房门钥匙,在无奈的情况下才签的。他认为这里含有霸王条款,有不合理的规定。在被告没有拿出相关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这些协议、公约,他不能承认。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在当庭调解不成后,丰台法院将择期对此案进行宣判。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