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是基于物业管理引起的。近年来,物业管理纠纷大量涌现,法院所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之势。但是,由于物业管理纠纷作为新类型的案件、诉讼主体和法律关系复杂、有关立法相对滞后、人们的相关观念尚需转变等多种原因,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常常陷入困境。审判实践中,物业管理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较常见的物业管理纠纷有:业主欠交、业主房屋维修、业主在小区内受到侵害、业主私自搭建、业主财产丢失、公共费用分摊、拒不移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等引起的各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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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
物业管理费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引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3、致于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管辖问题。
由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离不开物业,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都是围绕物业来展开。而物业又是指房屋及其附属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等不动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此,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一般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然,象对于开发商拒不向业主移交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公设施等引起的诉讼,如果开发商不在不动产所在地居住,如何确定诉讼管辖?笔者认为,由于双方因合同权利义务所产生的纠纷,因其不动产在地,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即业主可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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