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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延误抢救病人死亡 物业赔偿3.6万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9-25 04:39
导读: 马先生夜里突然宿疾发作,但因夜间电梯停运延误了抢救时间,最终不幸去世。为此,马先生的家属将管理该楼的物业管理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物业在管理电梯方面存在瑕疵,判决其赔偿马先生的家属各项损失3.6万元。51岁的马先生有10

马先生夜里突然宿疾发作,但因夜间电梯停运延误了抢救时间,最终不幸去世。为此,马先生的家属将管理该楼的物业管理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物业在管理电梯方面存在瑕疵,判决其赔偿马先生的家属各项损失3.6万元。

51岁的马先生有10年哮喘病史。2006年4月16日夜至4月17日,北京出现了近几年最为严重的浮尘天气。4月17日凌晨,家住15层的马先生突然出现呼吸困难、神志不清等症状,家属随即拨打999急救中心电话。0:33分,999急救中心医务人员到达马先生家楼下。但此时电梯已经停运,999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拨打电话,告知了马先生家属。马先生的女儿随即沿步行梯从15层来到1层,在敲电梯工值班室门没有反应的情况下,在0:37分、0:38分,两次用手机拨打了服务监督电话,但无人接听。

此间,999急救中心医务人员携医疗设备开始沿步行梯上楼。此后,120医务人员也来到1层,并建议马先生的女儿拨打电梯故障报修电话。0:39分,马先生的女儿用手机拨打此电话,电梯调度室接到电话,通知电梯工立即打开电梯,但电梯工仍未到来。马先生的女儿又步行上楼。0:42分,马先生的女儿用家里电话再次拨打电话电梯故障报修电话。此后,电梯工赶来打开了电梯,将120医护人员送至15层。但此时,马先生经999急救中心医护人员抢救半小时后无效死亡。

  悲痛之余,马先生的家人认为物业对电梯不能正常使用存在明显管理过错,延误了马先生的抢救时间,应对马先生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于是,他们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其它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1万余元。
 
  开庭审理当中,法院查明,此前,物业在电梯轿厢内张贴了乘梯须知。其中第6条规定:“当您夜间遇有紧急情况需使用电梯时,请拨打服务监督电话登记开梯”。在乘梯须知上,同时标示了“故障报修”、“服务监督”电话。在马先生家一层两部电梯之间的墙上,也挂有提示牌,公布了“故障报修电话”和“服务监督电话”。但事发之前,其它楼层没有挂此提示牌。电梯工休息室设在103号房间,事发之前103号房间房门并没有标示此房为电梯工休息室,也没有标示夜间用梯电话。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新华街三里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全面、准确地公布其夜间用梯电话和值班室所在位置。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物业在电梯之间悬挂的提示牌所指电话仅为“故障报修”和“服务监督”,并没有明确指出是否是夜间用梯电话,虽然物业在轿厢张贴的乘梯须知规定了“当您夜间遇有紧急情况需使用电梯时,请拨打服务监督电话登记开梯”,但用梯人,包括到达此处的医务人员在电梯停运的情况下,亦无法知悉此内容。另外,物业也没有在电梯工值班室门上和15层公布夜间值班电话,可见,物业没有尽到必要的通知义务。从马先生家人出门后因15层没有提示牌无法拨打电梯电话、到达1层后不知打哪部电话及拨打“服务监督电话”后无人接听的事实来看,物业在公示夜间用梯电话方面确实存在瑕疵。此瑕疵,必然延误了对马先生的抢救。因此,物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指出的是,马先生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本身宿疾发作,加之天气影响,亦有因电梯延误抢救等因素,因此,物业仅应当承担与其自身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由法院酌定。原告主张物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物业要求免责的答辩意见,与事实相悖,法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物业管理部赔偿马先生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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