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那天因为胶水滑倒的人还不止郭女士一人,小区内另有两位居民向法庭作证, 2006年9月30日早晨,两人在小区2号楼旁的道路行走时,因地面有胶水而滑倒,滑倒时事发地面没有防护措施,事后两人均听说又有人滑倒。
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郭女士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郭女士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金鹏公司在其工作人员打翻胶水后,未及时进行清洗、确保安全,直接导致郭女士等多人因脚踩胶水而滑倒,并导致郭女士受伤,对此金鹏公司应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郭女士摔倒的道路为居民进出小区所用,郭女士在上班途中经由该道路行走并无不当;而导致她滑倒的胶水为无色透明状,郭女士在行走过程中亦无法充分注意,故郭女士本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欣晨公司作为事发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在发现有存在危及小区业主人身安全的不安全因素时,应采取妥善措施,防范、阻止危险的发生,保障小区业主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两名证人均称在事发当时并未发现事发地点设置有警世标志,故欣晨公司没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郭女士滑倒受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适应的民事责任。综上,遂判决:金鹏公司赔偿郭女士医疗费人民币10,945.46元、误工费人民币44,940.85元、护理费人民币1,800元、营养费人民币1,350元、住院伙食费人民币440元、交通费人民币313元、伤残鉴定费人民币1,1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41,3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欣晨公司对金鹏公司的上述赔偿义务在4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