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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诉讼业委会需提供知情权

2019-09-25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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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精文城市家园小区的五位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对小区业委会工作行使知情权。昨天,闸北法院一审判决,小区业委会重新公布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按每半年一次);业委会应向五位业主出示上述账目中的停车费、广告费及清洗玻璃、景观灯改造、
精文城市家园小区的五位业主告上法庭,要求对小区业委会工作行使知情权。昨天,闸北法院一审判决,小区业委会重新公布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按每半年一次);业委会应向五位业主出示上述账目中的停车费、广告费及清洗玻璃、景观灯改造、业委会值班津贴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

  原告方的五位业主认为,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委会成立至今,未公布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小区维修基金和公共收益的有关账目情况,从而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双方的纠纷,起源于选聘物业公司上。据业主反映,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委会选聘的上海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资质接盘,曾向闸北区房地局反映,《信访答复》中称:“我局曾就物业超资质接盘的问题与业委会进行沟通,业委会还专门提交报告,说明情况”,但该报告从未向业主公开。

  五位业主当庭提出请求,希望公布《信访答复》中提及的“业委会专门提交的报告”、“与业委会进行沟通”的全部情况、同意“续聘”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会议记录;以及业委会公布自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按每半年一次的小区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情况,并张贴在小区及每个门牌号前面。

  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委会认为,《信访答复》中所提及的“为此业委会还专门提交报告”、“与精文城市家园业委会进行沟通”的事实并不存在。为此,曾向区房地局投诉,后芷江西房地办对此已做出书面澄清,故被告无法提供业主要求的上述材料。

  对于选聘物业,业委会表示,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期物业,选聘是按程序选举产生。签约时,精文城市家园小区业委会并不知道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资质的事实,也未就此进行过专门讨论,故无法提供讨论精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资质接盘的相关决定及会议记录。

  业委会称,小区业委会成立于2007年12月,自2008年始小区公共收益账目按每半年一次已在小区及每个门牌号张贴公布,业主起诉时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可以予以证明。关于小区的维修基金,由于至今尚未动用,故无相关账目可供公布,且开户银行上海银行闸北支行定期向小区业主寄发业主年度结存单。而且,小区的维修基金未曾使用,无会计账目可供提供,故不同意业主的该项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区业委会重新公布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账目 (按每半年一次),并将上述账目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业委会应向五位业主出示上述账目中的停车费、广告费及清洗玻璃、景观灯改造、业委会值班津贴(19023元)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 (五位业主如需复印的,业委会应予提供,复印费由五名业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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