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征地补偿后又出台新标准,按何种补偿?
2003年5月某征地单位与王某我签订一份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除约定征地单位按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给我提供补偿外,还约定在将进行的工程竣工之前如有新的补偿标准,则按新标准追加补偿。我按期完成拆迁并领取补偿费后,该地有关部门又出台了新的更高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此时,工程还未竣工。
问:我能否按新标准要求征地单位的追加补偿?
分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合同的一种,与社会公益联系密切,不完全适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自愿原则和平等协商原则。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时,各方都必须在各自的法定权限范围内约定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在具体操作中,征地拆迁补偿只能适用征地当时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在征地开始至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期间,征地拆迁补偿有新标准的,从有利于被拆迁人出发,可以按照从新从高的原则适用新标准。当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结束之后又有新标准的,即使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有拆迁标准适用的约定,也不能重新按新标准补偿。
就本案来讲,新标准是在拆迁安置工作完成之后出台的,所以即使存有拆迁单位与王某的约定,您也不能按新标准获得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