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潮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1 22:01
导读: 潮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征地行为,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潮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行为,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的征地行为必须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保证征地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对没有按规定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一律不予审批征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存征地补偿款是指在征地报批前,征(用)地单位应将各项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存款凭证作为征地审批必要条件之一。

  第四条 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存征地补偿款的管理。预存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户专款、专帐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商业银行开设征地补偿款专户,专门用于征地补偿款的收存和拨付。

  预存征地补偿款的利息计入征地补偿款核算。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定标准,准确计算并核定征地补偿款。

  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第七条 征(用)地单位在国土资源部门报批用地之前,应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核算的征地补偿款总额,将征地补偿款预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

  第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征(用)地单位议定征地补偿款用款计划,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征地方案批准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足以支付的,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实施征地前向征(用)地单位追缴入帐;若有多余,在完成征地程序后15天内退回征(用)地单位。

  征地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未获批准的,应在15天内退回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含利息)。

  第十条 征地方案和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书,并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款按法定标准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征地补偿款直接发放到农民个人部分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银行开具实名帐户直接支付,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给农民个人;对于应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直接划入该集体经济组织在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并纳入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管理制度管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完善预存征地款的收存和拨付的办事程序,严格管理。对专户中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应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款收付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私分、贪污预存的征地补偿款。违者,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收回国有土地需进行补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房产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164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房产纠纷律师团,我在房产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潮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房产纠纷问题
潮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相关知识推荐
2分钟
响应时间
60分钟
沟通时长
99%
问题解决率
潮州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
马上提问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
问题紧急?推荐在线咨询本地律师
平台律师团
推荐
服务 16.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
还有疑问?推荐咨询专业律师
房产纠纷律师团队
推荐
服务 20.0万人·2分钟内响应
咨询我